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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9-02-26 16:55:37  发布人:xmxcdzb  浏览量: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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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增强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拓宽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培养适应区域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6]1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的精神以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兴才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教育推行“双证书”制度,是提高毕业生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岗位对接的重要举措。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是就业者的通行证。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既是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基本要求,也是我校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推进专业人才培养与产业企业需求对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有效措施。

二、“双证书”制度的涵义 

  “双证书”制度是指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即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学校要求所有学生必须考取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及以上或办公软件应用(高新)中级及以上课程证书。

三、组织与考核

1.为推动我校“双证书”制度的有效实施,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处长、继续教育中心主任为副组长、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为成员的学生考取“双证书”工作指导小组,下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各专业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划、指导工作。所有在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统一归口校继续教育中心管理。

 2.各二级学院积极配合,指定专人与继续教育中心对接,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培训、辅导、考证工作。应从一年级学生开始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并由分管领导负责,鼓励学生获取多种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四、报考及培训费用 

1.报考和鉴定费用由学生承担,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学院组织的考前培训或辅导,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和教材资料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证书发放及管理 

1.证书发放: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学生,成绩合格者,由相关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中心通知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发放证书。 

2.证书管理:职业资格鉴定结束后,由继续教育中心将考核合格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存档,并将学生名单以班级为单位报到教务处登记备案,同时抄送给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的或学生单独参加的社会考试或竞赛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核、登记备案,由继续教育中心统一汇总到教务处备案。

六、配套措施 

1. 各专业实行“双证书”制度,必须制定满足“双证书”教学要求的培养方案,即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确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2. 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双证书”工作指导小组会议,对各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体系进行研讨、修订,确保人才培养方案与国家或行业现行职业资格技能标准的一致性。 

3. 加大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培养和技能鉴定培训设施设备的投入,鼓励教师通过参加技能考试、技能培训、寒暑假入企业锻炼等方式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实操的提升,建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尤其是考评员队伍建设(要求每个专业至少有2名拥有与专业考证要求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评员证书的师资)。同时不断更新、增加能满足职业鉴定所需的设施设备的建设投入。

七、奖惩办法 

1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学生可申请免考与本专业科目相对应的校内考试课程,以进一步拓展“以证代考”的适用范围。同时对取得多证书的学生给予学分奖励并优先推荐就业(具体参照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特长与创新学分奖励办法)。

 

2.未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缓发毕业证书。二年内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领取毕业证书,否则作结业处理。

3.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不得参加最后一学年学院奖学金的评选,不推荐就业,不享受学校其他的优惠、奖励政策。 

4.各二级学院培训鉴定的组织和落实情况作为学校对二级学院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基本要求是,学生报考率达95%以上,通过率达85%以上。通过率未达到85%的二级学院,学校将责令其提出整改意见;报考率未达到95%的专业班级,取消该专业班级辅导员当年评先评优的参评资格。具体奖励参照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校内外各类培训项目的实施与奖励办法,同时学校每年对于在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八、附则 

1.本办法自2017619日起实行,从2018届毕业年级学生开始,按本办法要求执行。原【厦兴字(200825号】文件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201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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