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发展目标,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厦门兴才学院),英文译名为“Xiamen Xingcai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互联网域名为:www.xmxc.com。学校地处厦门集美文教区(厦门软件园三期核心区),学校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兴溪路879-889号(单号)。
第三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精技”,校徽以蓝色为主基调,以圆形为主体,内环为中、英文学校名称,中间为“XingCai”第一个字母的抽象体“人”字托举一轮红日,表达“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建院之日)。
第四条 学校属社会力量办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林亚姜先生出资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致力于体制机制创新、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秉承非营利、公益性的办学宗旨,学校资金积累全部用于学校发展。
第二章 办学范围、形式、规模
第六条 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文[2005]232号)建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全日制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国内培养与境外联合培养相结合。同时,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收高考统招、五年专、自考、成考、合作办学等各类别考生,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国际教育、闽台交流等项目。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定,学校办学规模为全日制在校生6000人(闽教发【2008】127号)。
第三章 学科门类及专业设置
第七条 学校重点设置高等职业教育现代制造类、电子信息类、建筑工程类、经管商贸类、艺术设计类、现代服务类等六个学科专业门类,并根据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自主设置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第八条 学校开设的专业数量以及与境内外本科院校合作的专本衔接自学考试专业数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控制在合理区间,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学校学科门类及专业结构的设置与调整须经过校教学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论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董事会审核,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校舍、师资、教学设备和实训实习基地,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及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由举办主体、管理层、党组织、教职工、社会人士等方面代表7-9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高教管理或教育教学经验,举办者或其代表在董事会所占比例应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秘书长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兼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或解聘董事、校长、副校长;
(二)决定学校发展目标和重大事项,批准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措办学经费,审批学校学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提出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事项;
(六)决定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七)批准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薪酬标准;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九)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董事长、校长认为必要时,或者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亦可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董事无法参加董事会议,可用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董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议决议须经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后,方为有效。因各种原因,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予以补选,并报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须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保管,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通报全校。
第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确保学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董事长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五)代表董事会处理日常重要事务;
(六)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条 董事会督学办公室(简称督学办)是董事会派驻学校的督导机构。督学办本着高效精干原则组成,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免。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督学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贯彻董事会办学目标及重要决策,联络校领导班子,当好董事长宏观管理学校的参谋助手;
(二)监督学校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以目标管理为重要抓手,对校内各单位及其负责人执行董事会决策和学校决定,履行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实施督导和考核;
(四)督学办负责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五)向董事会报告学校办学情况,建言献策;向校领导班子反馈各单位和师生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管理团队代表人,校长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选聘,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聘任,聘期3-5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行使教育法规等赋予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职权,组织贯彻落实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教职工编制方案和薪酬制度;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六)定期向董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七)履行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总务、财务、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五章 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工会主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指导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基本建设等教学工作的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履行职责,保障师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发挥主体作用。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分别按照《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委员会职责》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被推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侯选人的资格。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代表义务,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协调、讨论学校的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会议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领导、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领导(含副职)。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校务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个学期不少于三次,由校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长或常务副校长意见进行安排。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精简和高效为原则,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设置党政管理职能机构,各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室、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与行业、企业或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是以专业或专业群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三)组织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设置和管理教研室;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建立党总支,学院党总支负责本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对本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院长根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对教学、科研、教师职务评聘、专业建设、师资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七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学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各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董事会负责筹措办学经费,确保办学经费有稳定的来源。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办学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借贷、担保和分红。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职工薪酬、福利、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必须的费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分立、合并和名称、举办者变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理等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内部民主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正常增长机制。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岗位聘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科学合理定编定岗。学校依据《厦门兴才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定期对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低聘、解聘、评优、薪酬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享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七)享有在校内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学校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待遇的权利;
(八)享有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九)享有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规定申请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服务、为学校争得荣誉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六十八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校友会应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
第六十九条 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课。
第七十条 学校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或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董事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因其他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办理注销手续。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经校董事会审定,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学校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经学校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生效后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五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如有抵触者应及时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