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14年11月2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校,实现规范管理,加快提升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学校的议事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决定和决议的实施方案;
(二)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决算、教职工编制定额和薪酬标准等需提交董事会决定的问题;
(三)决定校职能部门与教学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的任命、聘任,决定教研室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教职员工岗位聘任或调整、辞退、考核、奖惩、薪酬、福利事项;
(五)审定学期和学年工作要点和总结;审定管理工作中的规章制度;
(六)审定专业设置、调整和年度招生计划;
(七)审定校园建设项目、实验室、实训室建设项目以及后勤投资项目;
(八)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师资、人事、财务、学生、后勤、基建、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其他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安排在周一上午(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成员为董事长、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督学办主任、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须有五分之三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校长办公会,也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
第四条 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提出,校党政办收集汇总后,报校长或常务副校长确定。分管校领导未能出席会议时,原则上不讨论决定该校领导所分管的工作。
第五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讨论的文件、材料一般应在会前二至三天送交校党政办,会前发给与会人员审阅、调研。有关人员不能出席时,应事先向校长请假,可对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第六条 提交讨论的议题在会议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初步方案。议题涉及其他校领导分管工作或其他部门主管业务的,应事先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如实反映各种不同意见。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应集中精力开会,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时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定。方案不成熟或意见分歧较大的,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研究磋商、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凡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在出现新情况而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复议,在征得与会人员多数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校党政办负责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并制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负责通知有关部门、督办并向校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议题涉及与会人员个人及亲属的聘任、辞退、职务或岗位调整、职称晋升、薪酬待遇等问题,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会议讨论的涉密事项,应按照会议的要求保密,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